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體系服務的組成部分。
《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事項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助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維護其他勞動保障權益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民事權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市、區)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以內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可以簡化程序,不再進行法律援助經濟狀況審查:
(一)屬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難補助金的;
(三)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
(四)重度殘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五)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術語解釋)的。
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向應當對相關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符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三)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狀況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其中第一個條件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六條: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非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事由發生地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其中第二個條件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三)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節選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訴求,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范圍基礎上,把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民生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幫助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請求因工傷事故、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質量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主張勞動權益的;
(四)主張義務教育權利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
(六)因遭受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
(七)因農資產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鄰權、拆遷、征地等產生糾紛的;
(八)不服司法機關生效的裁判、決定且申訴人聘不起律師的。逐步開展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刑事裁判、決定的經濟困難申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刑事和解、死刑復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鼓勵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對審判階段未聘請律師的被告人一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先行先試,對湖北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免于經濟困難條件審查,不設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實現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全覆蓋
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
1、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門檻,把民生領域與老年人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如醫療、保險、救助、贍養、住房、婚姻、財產繼承和監護等領域的法律事項。
2、對涉及兒童權益保護的案件,婦女請求入學、用工、勞動保護及離婚維護合法權益的案件一律提供法律援助。
3、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就中小學、高校易發多發涉法矛盾糾紛為困難師生無償提供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4、軍人軍屬申請的下列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涉及勞動爭議的;涉及相鄰關系糾紛的;人民法院立案的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5.困難職工、農民工和勞動模范因用人單位下列違法行為造成權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給勞動者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二)因用人單位法定期限內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缺失法定條款、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出具證明,造成損失請求支付工資或提出賠償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或服務期約定,請求支付賠償金的;
(五)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金的;
(六)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致使勞動者身體遭受傷害,請求賠償的;
(七)發生工傷事故,請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待遇的;
(八)因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權益,請求糾正或賠償的;
(九)因用人單位作出違法的處分、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強迫辭職的,請求改正、恢復勞動關系或提出賠償的;
(十)因用人單位違法裁員,請求糾正或賠償的;
(十一)因勞動者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關系,請求恢復工作或賠償的;
(十二)根據國家或我省有關規定,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請求恢復工作或賠償損失的;
(二)因依法履行職責被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或降低職級,請求糾正或賠償損失的;
(三)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調離原工作崗位、免除職務或降低職級,請求糾正或賠償損失的。
(四)根據國家或我省有關規定,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三個條件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術語解釋)的決定;
(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節選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執行以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和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上限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實現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有機銜接、動態調整,切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人群范圍,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低收入群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經濟困難審查:
(一)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等證件的;
(二)可以證明是在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或依靠政府、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
(三)可證明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
(四)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五)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六)請求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七)請求保障無固定生活來源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八)請求保障無固定生活來源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九)申請事項法院已立案并決定予以司法救助(術語解釋)的。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先行先試,對湖北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免于經濟困難條件審查,不設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實現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全覆蓋。
線下登記辦理需自行前往辦事點現場登記辦理
江夏區法律援助中心
辦理地點:武漢市江夏區市民之家一樓A21窗口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14:00-17:00
聯系電話:027-87010148
在湖北省政務服務網、鄂匯辦移動端、各政務服務大廳查詢設備等查詢。
問:未成年人被別人利用實施犯罪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答:有些不法分子會通過給未成年人買東西、請吃飯等方法幫助他們實施犯罪行為,如幫助他們攜帶毒品等。如果未成年人明知是犯法的,仍然幫助,而且已經滿了16周歲,就會構成犯罪。遇到這種情況,你一定不要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欺騙,要想辦法立即報警。
問:我犯罪了,名譽還能夠享受保護嗎?
答:你雖然犯罪了,但是你的名譽仍然受到保護。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律師及其他了解案件的人員不能將案件信息泄露,也不能將你犯罪的情況隨意透露給他人。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的書籍出版物以及網絡等都不能披露你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其他能夠推斷出你實施犯罪的資料。
問:未成年人起訴時,沒有錢繳納訴訟費怎么辦?
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會按照法律規定收取訴訟費。如果你生活困難,沒有能力繳納訴訟費,符合下列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緩、減、免交訴訟費:追索撫育費、撫養費、撫恤金的;孤兒可以免交訴訟費;患有嚴重疾病;交通、醫療事故或因為產品質量有問題造成傷害請求賠償的;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社會福利機構、社會救助站、SOS兒童村(術語解釋)以及特殊教育機構中的未成年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沒有其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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